53、 特种设备的规定(P262~P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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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0:23 来源:未知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5.3 特种设备的规定(2025年版)5.3 特 种 设 备 的 规 定5.3.1 特种设备的分类1.特种设备的定义(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 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3)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 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特种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包括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 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2. 特种设备的种类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 执行。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第5章 相关法规、263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安全附件共10类。(1)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 等于30L, 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 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 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根据特种设备目录,锅炉类别及品种 见表5.3-1。表5.3-1锅炉类别及品种类别品种承压蒸汽锅炉一承压热水锅炉一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有机热载体液相炉(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 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 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 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 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 器类别及品种见表5.3-2。表5.3-2压力容器类别及品种类别品种固定式压力容器大型高压容器,其他高压容器,球罐,非金属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气瓶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氧舱一(3)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 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 大于或者等于50mm 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 表 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 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类别及品种见 表5.3-3。2 6 4、第 2 篇 机 电 工 程 相 关 法 规 与 标 准表5.3-3压力管道类别及品种类别品种长输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公用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工业管道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4)压力管道元件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 件组合(焊接、法兰连接等)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 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 段。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根据 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及品种见表5.3-4。表5.3-4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及品种类别品种压力管道管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压力管道管件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焊接管件(有缝管件)、锻制管件、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压力管道阀门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特种阀门压力管道法兰钢制锻造法兰、非金属法兰补偿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元件组合装置—(5)电梯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 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根据特种设备目录, 电梯类别及品种见表5.3-5。表5.3-5电梯类别及品种类别品种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其他类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消防员电梯(6)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 (或额定起 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 的装卸桥),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根第5章 相关法规、265据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类别及品种见表5.3-6。表5.3-6起重机械类别及品种类别品种桥式、门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 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 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 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一桅杆起重机一(7)客运索道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 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 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8)大型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种类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 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 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 设施除外。(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 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中的叉车和非公路旅 游观光车。(10)安全附件安全附件品种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燃气气瓶阀门。5.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维修的规定1.特种设备生产的许可制度(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 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特种设备 产品特点、危险性、复杂程度,以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生 产活动的不同特点等,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设计、建立、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制度。(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对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 要作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部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元2 6 6 、第 2 篇 机 电 工 程 相 关 法 规 与 标 准件原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现在把原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纳入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实现了所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促进了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的 提 高 。(3)特种设备的设计决定了设备材料、参数、主要制造方法、检验检测方法、使 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对安全影响较大,而且是所有生产环节的源头,一 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管理。目前,我 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实行许可管理。(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制 度对保证特种设备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大多数特种设备是在使用现场完 成整台设备最后的安装、调试和功能试验等步骤,现场安装等同于整机出厂产品的安装 车间,有效控制安装质量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必须通过实施 市场准入予以控制;而改造、修理就相当于制造的一种特定形式,改造、修理许可本身 就是制造许可的一种特殊形态。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1)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表5.3-7。表5.3-7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许可级别许可范围备注GA1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表压,下同)的长输输油、输气管道GA1级覆盖 G A 2 级GA2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一GB1燃气管道一GB2热力管道一GC11.输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类别1介质、急性毒性 米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干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米别2液体介质的工艺 管 道 ;2.输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 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干或者等干4.0MPa 的工艺管道;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干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 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GC1级、GCD 级覆盖GC2级GC21.GC1级以外的工艺管道; 2.制冷管道一GCD动力管道一注 :GA1 级压力管道的安装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除GA1级压力管道安装之外的压力管 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2)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1)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①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第 5 章 相 关 法 规、267②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2)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① 大型高压容器 (A1) 、 超 高 压 容 器(A6) 的 制 造 ( 含 安 装 、 修 理 、 改 造 ) 许 可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② 其他高压容器(A2)、 球罐(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及中、低压容器(D)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③ 大型高压容器是指内径大于或等于2m的高压容器。④ 超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直径过大无法通过公路、铁路运输的压力容器。专门从 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分片现场制造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许可证书注明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持有A3 级压力容器制 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超大型中低压非球形压力容器现场制造。⑤ 覆盖关系:A1 级覆盖A2 、D级 ,A2 级覆盖D 级。(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级别①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以进行压力容器安装)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 力容器相连接的工艺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任 一 级 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进行压力容器安装。③ 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 许可 。3)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许可参数级别见表5 . 3 - 8。表5.3-8锅炉安装(散装锅炉除外)许可参数级别许可参数级别许可范围备注A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锅炉A级覆盖B级B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和热水 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一注:1.A级锅炉制造许可范围还包括锅筒、集箱、蛇形管、膜式壁、锅炉范围内管道及管道元件、鳍片式省 煤器,其他承压部件制造由上述制造许可覆盖,不单独进行许可。B 级许可范围的锅炉承压部件由持 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不单独进行许可。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 独进行许可。4. 锅炉(A 级,不限具体产品范围)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锅炉(A 级,限定A 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电加热锅炉等)、锅炉(B 级)制造许 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4)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电梯许可参数级别见表5 . 3-9。2 6 8 、第 2 篇 机 电 工 程 相 关 法 规 与 标 准表5.3-9电梯许可参数级别设备类别许可参数级别备注A1A2B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额定速度 >6.0m/s2.5m/s<额定速度 ≤6.0m/s额定速度 ≤2.5m/sA1级覆盖A2和B级, A2级覆盖B级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不分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不分级液压驱动电梯不分级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不分级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A2级)的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其 他级别的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5)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见表5.3-10。表5.3-10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设备类别许可参数级别备注AB桥式、门式起重机200t以上200t及以下(注)A级覆盖B级,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纳 入A级许可流动式起重机100t以上100t及以下(注)A级覆盖B级门座式起重机40t以上40t及以下(注)A级覆盖B级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分级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注:1.t 是指额定起重量(吨)。2.起重机械制造桥、门式起重机(A 级)、流动式起重机(A 级)、门座式起重机 (A 级)的许可由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其他级别制造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3.起重机械安装所有级别许可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由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6)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生产单位资质规定安装生产单位资质规定见表5.3-11表5.3-11安装生产单位资质规定所持有的许可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安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锅炉安装许可证可以安装压力容器(氧舱除外),不受级 别限制可以安装与所安装锅炉直接相连接的压力 管道第5章 相关法规、269续表所持有的许可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安装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可以安装相应制造许可级别范围内的压力 容器可以安装与所安装压力容器直接相连接的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可以安装压力容器(氧舱除外),不受级 别限制可以安装许可证书范围内的压力管道3.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 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 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4.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告知的规定(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2)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 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改造,修理工艺方法是否 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便 于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便于动态监管,有别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2)告知方式和内容(1)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2)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 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规定(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 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 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 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 时间,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 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270、第2篇 机电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5.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1.监督检验的要求1)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监督检验的性质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中的验 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有明确规定。3)监督检验的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 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4)监督检验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 关于监督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 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当 包括上述三项内容和结论。2.监督检验的实施1)监督检验的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制定的技术规 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 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3)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 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2)起重机械的首检与定期检验(1)首次检验首次检验,是指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在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第5章 相关法规、271检合格的基础上,在其投入使用之前进行的第一次检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还需按规定的定检周期进行定期检验。(2)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表5.3-12。表5.3-12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序号类别品种1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2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3履带起重机4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5铁路起重机6缆索起重机一7桅杆起重机一(3)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指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检验机构按照 周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4)定期检验周期①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每年1次。②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两年 1 次 。3)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1)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安装、改造、重大 修理单位进行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自行 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过程。(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监督检验结束后,塔式起重机的爬升和施工 升降机的加节作业过程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其作业的操作规程,保 证作业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3)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出厂后投入使用时,应实施首次检验和监督检验;其 中对于经拆卸后再次安装的起重机械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验,应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规程》TSG 51—2023实施定期检验;并且对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拆装的、拆装后重新安 装的应当继续实施定期检验,但应当重新计算定期检验周期。(4)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包括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 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告知后,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检验机 构申请检验,并且提交以下资料:①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272 、第2篇 机电工程相关法规与标准②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③ 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⑤ 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的资料如有变更,施工 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机构。